为了加快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保障校园一卡通系统稳定可靠运行,规范校园卡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基础应用平台。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充分利用校园一卡通功能,确保校园卡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条 学校设立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卡务中心),隶属于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卡务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技术运行管理,校园卡的发放、挂失解挂、销户、商户的接入开通等卡务管理,以及培训咨询服务。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的结算由计划财务处负责。
第四条 校园卡由卡务中心负责发放。该卡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图书借阅、各类校内缴费和消费、门禁管理等校务管理功能。原有的各类卡管理系统应逐步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实现对接,所有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成功的部门原则上不允许收取现金。
第五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为学校公共财产,各使用部门和个人应自觉爱护,加强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校园卡持有人、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的部门及商户必须遵守校园一卡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严禁攻击破坏校园一卡通系统。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将移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校园卡管理
第七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
一、教工卡针对教职工、外聘教职工、外籍教师等人员发放。以上人员可凭人事处相关证明及本人电子照片申领教工卡。
二、学生卡针对所有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函授生、夜大生、长期培训生发放。
三、临时卡针对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短期培训生及各类短期来校人员等发放。本着学校资源有限使用的原则,严格限制临时卡的发放。
第八条 正式教职工、全日制统招专科生、本科生、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留学生首张校园卡由学校免费办理;其他人员办理校园卡均须缴纳相应工本费。所有人员补办校园卡均须缴纳相应工本费。
第九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情况,不同类型的校园卡具有不同的权限。其权限由相关管理部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教工卡在教职工在校期间有效;学生卡在学生正常学制内有效;临时卡的具体有效期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校园卡挂失:持卡人可通过自助圈存机、手机端APP,也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二条 校园卡解挂:办理校园卡解挂业务时,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 校园卡注销: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未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学校将统一注销校园卡账号,校园卡余额由卡务中心汇总交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在校园卡系统中登记有银行卡信息的用户,其余额将退还至对应银行卡中;未在校园卡系统中登记银行卡号信息的用户,需在卡务中心申请退款。
第十四条 校园卡的终止:满足下列条件者,强制终止校园卡使用
一、离校学生: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毕业和退学学生;
二、人事离职:人事处提供的离职教职工;
三、违规使用:违反本规定使用校园卡的持卡人。
第十五条 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只限本人使用。发现使用他人校园卡或涂改、伪造校园卡者,各部门有权拒绝服务,卡务中心有权停用和没收该卡。
第三章 接入部门及商户
第十六条 校内凡涉及个人缴费、罚款等业务的部门必须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校内个体商户可向卡务中心申请加入校园一卡通系统。
第十七条 凡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接入部门及个体商户须在学校财务部门开设账户。卡务中心有责任为接入部门及商户的账户进行保密,同时有权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八条 接入校园一卡通系统的个体商户需与卡务中心签订接入管理协议。
第十九条 校园卡账务结算日为每月21日,对结算周期有特殊要求的接入部门及个体商户可与卡务中心协商确定。
第四章 警示性条款
第二十条 若校园卡遗失,应尽快挂失,挂失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挂失后若找回原卡,可到卡务中心办理解挂手续;办理补卡手续后,原卡立即作废,不能再办理解挂手续。
第二十一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上交卡务中心,若不上交恶意使用,造成持卡人损失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若遗忘密码,凭校园卡及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对使用校园卡的一切行为负责,如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等所产生的疑义,持卡人可到卡务中心核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附属医院的一卡通依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中心、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