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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校园网络使用和安全管理规定
2018-12-11 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

河南中医药大学校园网是学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负责管理,为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提供网络服务,同时,为保护校园网络的安全、促进学校信息化、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网络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购置并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及配套的网络系统设施。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校园网负责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二条 使用校园网络的本校教职工和学生(下称网络用户)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使用校园网络应主要用于学习、教学、办公、科研、医疗等,网络用户可享受校园网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依据《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要求,学校教职工申请校园网入网账号必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备案。用户对个人入网账号上网行为负责。

第五条 计算机接入校园网所开设的入网账号和密码为个人用户所拥有,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六条 对所有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学校公共机房不得对社会开放,公共机房使用网络的记录要保持一年。

第七条 学校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

第八条 网络用户使用校园网络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学校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以及本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十条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网络用户在使用校园网络时应严格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文明上网,不得使用校园网络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通过网络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不得制造、传播网络谣言。

第十二条 学生使用校园网络必须遵守学生宿舍的作息制度,严格遵守教学秩序;自觉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生活和休息。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校园网络,应做到:

1.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不得沉湎于网络聊天、游戏等;

2.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线和网线,不得私安插座,维护用电安全;

3.不得人为损坏网络设施(包括信息插座、面板、布线槽/管、光纤、交换机、配线柜、网线、模块、AP等);

4.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不得架设服务器对外提供各种服务。

第十四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账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十五条 严禁利用校园网进行赌博活动。

第十六条 校园网所有工作人员和网络用户均有义务帮助审查校园网上网信息,杜绝涉及国家机密或国家禁止的信息上网。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八条 网络用户使用校园网络时,不得进行下列危害网络系统运行和安全的操作:

1.未经允许,非法进入计算机网络系统或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

2.制造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发布、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的信息;

3.故意制造或使用攻击系统的办法致使他人网络系统或联网计算机发生阻塞、溢出、瘫痪、资源异常消耗等;

4.切断他人的网络连接,非法获取IP地址,盗用他人IP地址;

5.非法进行网络端口扫描,做黑客攻击,扰乱网络正常秩序。

第十九条 网络用户使用校园网络时,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制度,提供信息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法规,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以下活动:

1.冒用他人名义上网,在网上进行个人攻击,毁人声誉,损害他人利益;

2.窃取和泄露国家、他人秘密,侵犯个人隐私信息和知识产权;

3.利用群发邮件、BBS、微博、微信、QQ等软件散布商业性垃圾邮件和其它有害信息。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全部系统账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关闭其拥有的全部系统账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三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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