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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2018-12-11 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工作,避免无序建设、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确保信息化建设项目科学、规范、合理有序实施,全面提高信息化建设质量,保证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本着“整体规划,分步建设,统一标准,服务师生”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定整体规划,创新建设理念,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流程,提升信息化建设质量与技术水平,促进信息资源交换与数据共享,确保网络及信息安全,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我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在小组领导下负责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信息化专家咨询组是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专家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信息化建设中可能遇到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咨询。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需明确一名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负责推进本单位的信息化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的相关信息化工作。各单位应设置兼职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站和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及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范围和管理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直接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非涉密的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和信息化相关的硬件设备建设项目。

第七条 学校对信息化项目实行统筹管理,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具体管理。信息化项目原则上按年度申报,各单位每年定期向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报送下一年建设计划,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组织专家论证,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 经费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信息化建设经费的落实,负责信息化项目经费的管理,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进度款。

第九条 项目验收。信息化项目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参与,共同完成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信息化建设标准》(附件一)要求执行。

第四章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各类网络弱电工程建设、升级改造、光缆、无线网络建设、各类网络接入及安防监控系统等。

第十一条 学校新建、扩建和大修楼宇内和楼宇之间的综合布线及基础网络系统由基建处会同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统一规划。后期对楼宇综合布线系统及楼宇汇聚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和应用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并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购信息化相关硬件以及接入校园网络的相关设备应选择业内的主流产品,且须符合我校校园网的接入标准。

第十四条 为提高网络服务器和存储系统的利用率,便于管理,网络服务器和存储系统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统一规划,实行集中管理和维护,原则上各单位不得单独采购。

第五章 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

第十五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各类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涉及全校业务范围的应用系统及应用平台的采购、开发和集成(不包括仅供部门使用的专业软件、操作系统、二级单位网站),各类中间件、数据库等建设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

第十六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项目可采用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外包、采购等方式进行建设。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执行《河南中医药大学信息化建设标准》,并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信息化建设标准》要求提供数据接口,以便各个应用系统能有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需要身份验证的系统,必须与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相集成。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和立项。信息系统软件申请单位要进行广泛的需求调研,明确建设目标,进行业务流程梳理和优化,填写立项申请书,报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根据信息化建设规划对该项目的系统需求、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核。经费额度较大或涉及面广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 采购与建设。采购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学校级公共信息平台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其它项目由申请部门按要求建设,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进行监管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章 信息化资源建设

第十九条 信息化相关的硬件设备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服务器、存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的采购,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更换。

第二十条 信息化资源建设包括数字资源平台和数字资源内容两个方面的建设。数字教学资源的平台与内容建设、数字图书馆资源的平台与内容建设、数字档案资源的平台与内容建设和正版化软件资源建设是学校信息化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数字教学资源平台和内容建设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分别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数字图书资源平台和内容建设由图书馆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数字档案资源平台和内容建设由档案馆负责。

第二十四条 正版化软件和公共服务性软件资源建设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其它数字资源平台与内容建设,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负责制定规范和标准,平台使用部门负责平台和内容建设。

第七章 数据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和资源建设所产生的数据集中存放于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数据中心,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并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教师职工、学生均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数据中心数据,需要使用数据中心数据时,需要向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提出数据使用申请,说明数据用途和使用范围,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根据使用人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严格控制数据使用范围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学校数据中心数据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八章 信息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保障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确保各应用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设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体系,保障学校数据中心以及各个应用系统的安全及稳定可靠运行。

第三十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开发合同中必须明确与开发方订立软件系统和数据的保密条款或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中的信息以及学校的共享数据必须严格授权、合法使用,确保学校各类管理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各部门建设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学校整体的信息保密和安全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负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附属医院的信息化建设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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