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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上网警钟长鸣
2013-11-27 网络信息中心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个人电脑的普及应用,人类文明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信息时代。信息时代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核心,其最大的特征就是打破了时空限制,这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模式,也引起了人们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巨大变革。正如一切技术进步一样,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在造福人类,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和效益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特别是对我国当代青少年的消极影响较大,网络悄然地影响和改变着他们的性格心理、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使少数青少年变得孤独冷漠、心理扭曲、道德沦丧,个别青少年甚至越过思想道德防线,进行网上诈骗、窃取情报、非法交易等,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我们运用计算机知识,畅游网络之前,我们应该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国家法律允许的行为,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网络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㈠关于计算机网络运营秩序的保护

根据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中国对于计算机网络的经营活动实行限制进入的政策。该条规定,互联网络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或者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审批,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㈡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

根据中国刑法典第28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案例一:某高校在校生李某,自持是网络高手,制作了一个名为“美女辛巴”的网络病毒,想以恶作剧的形式通过互联网向校内各网站进行攻击,导致学校主网站和相关部门网站连续4天无法正常运行。后来,同宿舍同学发现了该生所为,并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案,该案子才得以告破,但已经给学校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该生被处以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二:熊猫烧香案

2006与2007年岁交替之际,一名为“熊猫烧香”的计算机病毒在互联网上掀起轩然大波。从2006年12月首次出现,仅经历了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病毒已迅速在全国蔓延,受害用户至少上百万,计算机反病毒公司的热线电话关于该病毒的咨询和求助一直不断,互联网上到处是受害者无奈的求助、怨恨、咒骂,电脑里到处是熊猫烧香的图标,重要文件被破坏,局域网彻底瘫痪,病毒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2007年2月4日、5日、7日,犯罪人李俊、王磊、张顺、雷磊分别被仙桃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一起青年人制造的网络犯罪浮出水面:“熊猫烧香”的制作者李俊在完成“熊猫烧香”病毒源代码及测试成功后,通过送给网友等方式将病毒在网络上传播。后李俊联系犯罪人王磊,由王磊出资1600元,租用南昌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架设到李俊的网站上。这样,中了“熊猫烧香”病毒的计算机,可以自动访问李俊的网站。随着病毒的传播,该网站的流量会不断增长,同时,李俊按雷磊建议,修改了“熊猫烧香”病毒。此后王磊又介绍张顺购买李俊网站上的流量。李俊将张顺提供的盗号木马的自动下载链接到李俊的网站上。张顺将木马盗取的含账号和密码的大量网络游戏电子信封,以每个0.9元到2.5元的价格在网上出售,并多次给李俊和王磊汇款。就这样,李俊、王磊、张顺通过网上QQ传播病毒、出售“熊猫烧香”病毒、出售盗取的网络游戏的账号和密码等方式分别获利14.549万、8万元和1.2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由于“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感染,影响了山西、河北、辽宁、广东、湖北、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的众多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俊、雷磊、王磊、张顺故意制造或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了众多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中,李俊是主犯,王磊、张顺、雷磊是从犯。法庭念在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李俊又有立功表现,且案发后李俊、王磊、张顺退出所得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判处,李俊有期徒刑4年,王磊有期徒刑2年半,张顺有期徒刑2年,雷磊有期徒刑1年。法庭并判决李俊、王磊、张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㈢关于计算机资产的保护

1.关于计算机网络硬件的保护

针对计算机网络硬件的侵犯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

⑴盗窃计算机网络设备的行为。

⑵破坏计算机网络硬件的行为。中国有学者认为,盗窃、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的行为,事实上也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行为,因此,建议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方式中,增加关于物理破坏的行为。通行的观点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盗窃、破坏网络设备同时侵害存储数据的,应以数罪并罚或者牵连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网络硬件中存储数据极具价值之情形下,上述方法均有处罚过轻之嫌。

2.关于计算机数据的保护

这里的计算机数据,是指可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各种计算机数据。关于计算机数据的侵犯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形式:⑴盗窃;⑵诈骗;⑶非法复制;⑷破坏。其犯罪对象主要是电子资金、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由于计算机数据所体现的财产利益的属性的不同,侵犯手段的不同,对于计算机数据的侵犯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根据中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可以以计算机数据表现的利益,几乎都可以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其具体构成何种犯罪,应当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是,由于除计算机软件外,中国并无关于计算机数据确切地位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具有相当的难度。

3.关于计算机网络服务的保护

计算机网络服务是计算机网络服务经营业者或提供者针对特定用户所提供的特定的网络服务。计算机网络服务的使用,一般须由使用者向提供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因此,计算机服务本身可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因此,非法使用计算机网络服务,情节严重的,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定罪处罚。

㈣关于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

计算机网络信息,是指传输于互联网络上的各种资讯信息。必须承认,计算机网络资讯信息的传输和使用具有其内在的规则,违反这种规则的行为,势必将危害网络信息传递的安全性。这种安全性是由数码空间(又称赛博空间,Cyberspace)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侵犯网络信息资讯的行为,一般认为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网络滥用行为,或者说是纯粹网络工具犯的表现。其行为表现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⑴非法散布信息,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害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信息、散布淫秽信息、散布犯罪方法等。如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照刑法第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对于利用互联网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对于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可以依照刑法第363条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⑵网络非法通信行为,即利用网络作为其他犯罪的通信联络手段,如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行为、进行犯罪联络行为等。⑶非法交易场所。如进行网络赌博、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可依照刑法关于赌博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除了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同时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针对愈演愈烈的网络犯罪,中国正在构建一个集民事责任、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等于一体的预防打击机制,同时非常注重在打击预防网络犯罪领域的国际合作。

案例一:2003年9月24日至2004年10月2日,王河顺利用网站窃获的密码和用他人的手机密码,编造大量侮辱诽谤性短信发给受害人邹某及其妻子朱某,致使邹某上中学的女儿邹某某、妻子朱某遭受重大精神创伤。2003年10月21日,王河顺又通过国际互联网公开发布带有侮辱、诽谤内容的帖子,将受害人邹某家中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姓名公之于众,导致北京、广东、上海、山东、内蒙古、新疆等省市区及新加坡等地的人不断给受害人打电话约“一夜情少女”,极其严重地损害了少女邹某某的身心健康,败坏了邹某某的名誉。

定州市人民法院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和尊严不受侵犯,依照相关法律判处王河顺有期徒刑2年,并依法没收其作案工具计算机一台。

案例二:大学生网上造地震谣言被判18个月

犯罪嫌疑人贾某今年23岁,家住山东,案发前是西安某高校计算机专业大四学生。今年汶川发生地震后,贾某于5月29日20时30分许,抱着恶作剧的心态,利用所学的计算机知识,进入省地震局网站信息发布页面,编造并发布了标题为《今晚23:30陕西等地会有强烈地震发生!》的虚假恐怖信息。这条虚假恐怖信息发布后,10分钟内有700余人次点击,引起上百名群众恐慌,群众纷纷拨打陕西省地震局电话询问。之后贾某因为害怕,自己删除了这条信息。案发后,西安警方将犯罪嫌疑人贾某抓获。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认定,贾某对陕西省地震局网站进行黑客攻击并故意传播虚假恐怖地震信息,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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