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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信息化建设标准
2018年12月11日   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信息化建设统筹管理,规范信息化建设,避免无序建设,确保信息化建设项目科学、规范、合理、有序实施,保证我校各类信息系统统一融合,提高我校各类信息系统建设质量与用户满意度,特制定本规范文件。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定整体规划,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流程,建立适合我校信息化标准的管理体系,保障数据在采集、处理、交换、传输过程中的规范有序,保障数据在我校信息化建设中得到充分利用,实现我校各业务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及资源的全面共享,从而更好地为全校师生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为学校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管理,组织和开展我校各类信息系统涉及到的数据规范、编码标准、系统集成等建设工作,指导、协调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的管理、维护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是学校数据标准规范的统筹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数据的体系结构、数据层次和元数据结构,构建数据标准管理和维护平台,制定公共标准代码,负责网络、一卡通、邮箱等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基础信息、用印、办公管理、日程、信访等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组织部负责党组织、党政干部管理培训、中共教职工党员、中共学生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知识分子等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人事处负责二级组织机构代码、教职工编号、教职工基本信息、日常管理、考核、流转、薪资、岗位、职称、人才工程等人事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目、项目、工资、酬金、往来、学生收发费用等财务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用地、房产建筑物、实验室、设施设备、仪器、软件资源等资产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本专科生的学号、个人信息、学籍、专业方向、课程、教室类别、校外实践基地、毕业设计项目、校历等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的学号、招生、个人信息、学籍、学科、学位、专业方向、导师、研究生学位论文等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招生、个人信息、学籍、专业方向、课程等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学生的学号、招生、个人信息、学籍、专业、课程、学生管理等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处负责本专科生迎新、离校、思政、奖惩、资助、助学贷款等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处负责本专科生招生、学生就业等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成果、科研奖励、学术交流等科学研究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编号、图书期刊基本信息、图书期刊分类、借阅、存管等图书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档案馆负责档案编号、档案基本信息、档案分类、存管等档案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宿舍管理、餐饮服务等后勤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附属医院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参照本标准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其它相关标准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起草。

第三章 数据标准

第二十二条 数据编码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唯一性:虽然一个编码对象可有很多不同名称,也可按各种不同的方式对其进行描述,但是在一个分类编码标准中,每一编码对象仅有一个赋予它的代码,一个代码只唯一表示一个编码对象。

(二)可扩性:代码结构必须能适应同类编码对象不断增加的需要,必须为新的编码对象留有足够的备用码,以适应不断扩充的需要。

(三)简单性:代码结构应尽量简单,长度尽量短,以便节省机器存储空间和减少代码的差错率;同时,提高机器处理的效率。

(四)规范性:在一个信息编码标准中,代码的结构、类型以及编写格式必须统一。

(五)适用性:代码要尽可能的反映分类对象的特点,便于记忆和填写。

(六)合理性:代码结构要与分类体系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数据编码标准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学校制定的公共编码标准规范和业务编码标准规范,简称为校标;一部分是学校引用的相关国家标准、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行业标准,简称为国标、部标和行标。

第二十四条 数据编码标准的制定规则

(一)编码标准编制部门在编制数据编码或代码表时原则上应首先遵从国家标准、教育部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优先制定学校管理的重点代码;

(二)编码过程以促进业务建设为出发点,充分参考各单位现行编码体系;

(三)统一制订学校通用编码,如组织机构编码、教职工工号、学号、课程编码、专业编码等;

(四)数据编码标准种类及数据内容将随着学校业务的发展变迁、基础数据建设内容的增加而逐步扩展。

第二十五条 编制部门编制好标准后,需要将数据标准信息,包括编码规则、代码表、元数据结构(数据项名、中文含义、数据类型、长度、约束、值空间、说明)信息提交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审核后上传至数据标准管理维护平台,其它部门或系统需要使用该标准时,从数据标准管理维护平台获取。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在申请信息化项目之前,须对本部门数据架构进行梳理,提交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字典和数据处理流程,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牵头组织信息化专家咨询组及相关部门论证评审。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采用自行编制标准的系统或部门,若需要与其它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应采用学校统一编制的数据标准进行数据修改或按照学校数据中心对接要求开发数据交换接口。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八条 涉及到全校公共信息标准和各业务部门内部信息系统信息标准规范的制定由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完成;所有业务部门信息系统信息标准规范制定后在满足本业务口使用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全校跨部门共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所有业务部门信息系统的建设,包括已建设系统以及未来要建设的系统,必须符合对应业务部门的信息标准规范。对于即将要建设或未来要建立信息标准规范的系统,需在业务系统实施前完成所有涉及到业务部门的信息标准规范建设工作。

第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及个人用户使用学校共享数据,需向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字段、数据用途、数据周期、数据权限等。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开放相关数据接口及使用权限和周期。

第三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信息系统及其标准规范的建设与落地,将作为各部门信息化管理水平的考核参考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集成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业务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必须与我校智慧校园大平台进行深度融合,包括数据标准、信息标准、接口标准、交换标准、安全标准、共享标准等;学校智慧校园平台作为我校对校内全校师生提供访问统一入口,将提供各类权威数据展现、服务展现、应用展现。

第三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交换环节必须有明确的数据同步方案,包括:数据接口提供方式、数据交换技术实现可行性、数据推送以及回写频率等要求,并提供这些数据及数据接口的详细说明文档(包括表名视图含义、表字段含义、表之间的关联关系等说明)。

第六章 统一身份认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系统应按照学校智慧校园统一身份认证技术标准规范(认证方式为:CAS;待集成实施过程中智慧校园平台会提供详细的Demo事例接口技术规范),使学校教职员工、学生能够使用统一的用户名、密码,即可登录业务系统进行业务办理。系统原有身份认证方式作为应急预案必须予以保留。

第三十五条 各业务系统按照学校智慧校园单点登录集成技术标准规范,向系统外部提供登录本业务系统的URL,同时还提供系统用户进行系统操作的单独功能入口URL(包括申请类、查询类、统计类等业务功能),此URL页面要求能够适应学校平台统一风格的要求,并且提供的URL能够正常操作业务,保障用户直接请求到URL与单独进入业务系统中操作效果一样,真正实现学校智慧校园平台与各业务系统间直接交互与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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